公司與行號的差異
營利事業通常可區分為公司與行號(商業)組織,公司組織與商業組織不同之處,在各層面的差異,適合哪些人,請詳見以下說明:
| 公司 | 行號 |
法律依據 | 公司法 | 商業登記法 |
設立登記機關 | 經濟部或各直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(或商業處) | 縣市政府經濟發展局(或商業處) |
負責人責任 | 依公司型態而定:股份有限公司 → 股東有限責任有限公司 → 股東有限責任無限公司/兩合公司 → 部分或全部股東須負無限責任 | 所有合夥人須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,以個人財產對外負責 |
組織型態 | 可一人或多人投資,股份有限公司可發行股票 | 由一人或多人出資 |
名稱限制 | 必須冠上「有限公司」或「股份有限公司」等字樣 | 名稱不能有公司字樣,多為「企業社」、「工作室」、「工程行」等 |
資本額 | 無最低資本額(部分特許業務除外),但無論資本額多寡,都要開公司籌備處帳戶存入資本額,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| 無最低資本額限制,資本額未達25萬可不必開戶存資本額,但25萬以上就要開戶存入資本額 |
存續與延續性 | 公司為法人,具永久存續性,不因股東或負責人變動而消滅 | 屬於自然人商業,負責人死亡或退出,行號即需變更或歇業 |
稅務 | 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(20%),再由股東就分配盈餘繳納個人綜所稅 | 行號所得直接併入負責人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|
信用與形象 | 一般人認知公司組織較具規模,形象較佳 | 一般認知多為個體戶、小型自營業務的組織 |
會計及報稅 | 需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設帳、申報;一定規模需經會計師簽證;虧損可後抵10年營利所得,降低未來年度營所稅。 | 一定規模以下(小規模)可不必依法作帳及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;不適用虧損後抵規定 |
適合對象 | 在意組織形象,或經營某些特許業務依法規定須以公司組織營業者 | 預期未來營業額有限,不在意組織形象,或是要申請免用發票者 |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