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用發票是否還要委託事務所記帳
經國稅局核准免用發票,是否還要依法辦理商業會計事務(也就是所謂「記帳」或「作帳」),請看以下說明:
一、報稅與記帳是不同的事情:
免用統一發票只是免除「開立發票」與申報營業稅的義務(有關免用發票與報稅問題請「點我」看說明),免用發票是依照營業稅法等相關稅務法令規定,記帳是依照商業會計法相關法令規定,不應混淆。
二、法令依據:
- 商業會計法第82條:
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,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。
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直轄市、縣(市)區內經濟情形定之。 經濟部84.6.20經84商字第84210400號函:
查商業會計法第79條所稱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標準,前經本部呈奉行政院57年8月28日台57經6797號令(行政院108年7月30日院臺經字第1080022829號令爰予廢止,現行為經濟部108年7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15130號公告)核定為登記資本額新台幣5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,但主管稽徵機關經依所得稅法暨營業稅法規定,對小規模合夥或獨資營利事業另訂有標準者,仍從其規定。
至於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所規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,經函詢財政部結果,關於營業稅法所稱之小規模營業人,係指依營業稅法(現行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)第13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,規模狹小、交易零星、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(目前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「財政部750715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」)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。至所得稅法所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,其認定標準亦同。又典當業依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13條第3項規定尚非屬小規模營業人。
- 商業會計法第82條:
三、結論:
如果是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,依法規定「可以」不用作帳,也就是可以不必委託事務所記帳。

